关于印发《青岛市运动帆船注册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帆船俱乐部、帆船制造企业、帆船赛事节庆活动组织单位:

为推进青岛市帆船运动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青岛帆船运动行业管理体制,培育繁荣、有序、规范的帆船运动发展环境,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岛市运动帆船注册管理试行规定》。 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落实。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25日

青岛市运动帆船注册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市运动帆船项目的注册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编字〔2009〕22号文件精神中“帆船场地、器材管理,帆船项目注册管理服务”有关机构职能的规定,参照《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动帆船是指以船帆作为全部或主要航行动力的,从事体育运动、休闲活动的长度为7米以上的龙骨型帆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参加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重大国际帆船赛事(节庆)活动组委会、青岛市体育局、青岛奥帆城市发展促进会、青岛市帆船帆板(艇)运动协会、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者支持单位的赛事节庆活动的运动帆船;
(二)承担“帆船运动进校园”青少年帆船普及和“欢迎来航海”全民帆船普及工作的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运动帆船;
(三)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运动帆船。
第四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帆船不得具有双重船籍。凡在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或者境内外其他地区办理注册的运动帆船,未终止或者注销原登记船籍的,仅需办理备案。
第五条 运动帆船船龄不超过20年,且购买了相应保险。
第六条 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为注册及备案的运动帆船设立档案。

第二章 运动帆船注册要件


第七条 运动帆船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证明船只所有者身份的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购船合同;
(三)经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船只检验证书或合格证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具有CE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提供船只保险保单复印件;
(五)船首、两个侧面、船尾各一张4寸彩色照片;
(六)运动帆船注册申请表。
第八条 注册流程:
(一)申请人应向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直接申请注册,通过青岛帆船运动官方网站网络注册方式办理;
(二)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建立管理档案;
(三)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于材料不全的申请者,一次性要求其补充材料,并在收到全部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四)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对于不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者,在收到注册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不予办理注册。

第三章 运动帆船备案要件


第九条 运动帆船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在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或者境内外其他地区办理注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船首、两个侧面、船尾各一张4寸彩色照片;
(三)运动帆船备案申请表。
第十条 备案流程:
(一)申请人应向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直接申请备案,通过青岛帆船运动官方网站网络备案方式办理;
(二)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建立管理档案;
(三)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于材料不全的申请者,一次性要求其补充材料,并在收到全部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四)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者,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不予办理备案。

第四章 变更注册备案和注销注册备案


第十一条 运动帆船注册或备案项目发生如下变更时,运动帆船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书及变更申请文件,进行变更或注销注册或备案:
(一)运动帆船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和转移;
(二)运动帆船灭失(拆解和沉没)或不再适航。 需要变更信息或注销注册或备案的,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对变更和注销事项通过青岛帆船运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经公示审验合格后,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为发生的变更情况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撤销注册


第十二条 在办理注册或备案手续时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可视情节给予撤销注册或备案。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注册或备案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负责修订解释和组织实施。